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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章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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呜呜咽咽,吵得江婉柔头痛。

她放下手中的《刑律》,淡道:“窃人财物者,十贯以内,笞刑十;逾十贯笞刑三十,徙一年;逾百贯笞刑五十,徙三年,加役流。”

“情状至恶,祸乱甚巨者,当处极刑,以正刚纪。”

江婉柔声音不大,却字字清晰,把“极刑”咬得极为清楚,马春兰肥硕的身躯明显瑟缩了一下,顿时止住哭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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